NXDR—2020—00007
南政告〔2020〕26号
南县人民政府关于
整治非法码头渡口的通告
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“守护好一江碧水”重要指示,根据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湘政办函〔2020〕8号)和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益阳市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益政办函〔2020〕14号)等文件精神,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整治非法码头、渡口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对象:全县通航水域沿岸货运码头、砂石码头(含砂石堆放点)和渡口、客运码头、农渔生活码头、修造船厂码头、公务码头、工程临时占用坡道、临时下河便道等。
二、整治要求:
(一)各非法码头、渡口业主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关停工作,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设施设备拆除、恢复自然岸线、复绿等工作,逾期未完成的,由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法拆除并清退岸线。
(二)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〈洞庭湖、资水沅水澧水码头渡口整治台账〉的通知》(湘交函〔2020〕349号)规定的规范提升类码头、渡口(武圣宫镇龙头嘴砂石集散中心、白蚌口渡口、联丰渡口、集镇渡口,厂窖镇天星洲芦苇场码头、全固渡口、上新码头渡口、莲子港渡口,茅草街镇千吨级码头)业主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规划审查和安全环保规范提升工作,逾期未完成的,由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依法拆除并清退岸线。
(三)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非法码头、渡口整治属地管理主体责任,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,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整治验收等工作。
(四)县交通运输局、水利局、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,严格执法,确保我县非法码头、渡口按期整治到位。
三、在非法码头、渡口整治过程中,凡暴力抗法、妨碍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南县人民政府
2020年9月8日